获悉,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与税务局于7月27日联合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就革新企业财资中心税务优惠制度展开为期六周的咨询,至9月4日结束。此次咨询是落实今年6月公布的《香港企业财资中心发展行动计划》的重要环节。
该计划提出“4T”框架,涵盖税制革新、拓展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针对性推广以及人才培训与业界沟通四大方向,旨在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在香港设立财资中心,并协助已运营的企业扩大规模,充分利用香港完整的金融生态体系。
本次咨询文件的核心建议是引入分级税务优惠制度,具体分为两个层级。
第一级涵盖优化现行适用于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及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法团的税务宽减措施,主要建议包括:就支付予非香港相联法团的利息开支,容许企业财资中心在该法团于某课税年度无须就该利息收入缴税时,可将利息开支扣除递延至该法团须课税的年度;扩大利息开支的扣除范围,涵盖更广泛的企业,包括经营进行企业财资活动的法团;以及厘清相关法律及行政定义(如实质活动要求、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基准、企业财资交易的定义等),提升税务明确性。
第二级则聚焦增设预审机制,符合一系列指定条件的企业财资中心及其相联法团在经税务局预先审批后,将可于五年有效期内,享有额外的税务优惠或弹性,包括: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可获豁免遵守“独立法团”的要求及“安全港规则”;获预先批准的香港相联法团从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收取的利息收入,可获50%的税项豁免;就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向其获预先批准的非香港相联法团支付的利息,可获豁免遵守“应税条件”;及获预先批准的香港相联法团,将不受“防止税款套利规则”所规限。该等法团可就向获预先批准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支付或应付的开支申索全数税务扣除,但对利息开支扣除而言,该扣除额须以其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即EBITDA)的30%为上限。
香港财库局局长许正宇表示,“这次公众谘询为革新税制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行动计划》的重要一步。我们一直与业界紧密沟通,谘询文件提出的分级税务制度正是为精准对应业界的痛点而设,可为合资格企业提供更全面的税务优惠、更高的税务确定性,以及更大的合规弹性。这项创新、务实且具竞争力的措施,相信能吸引更多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的跨国企业,善用香港‘引进来、走出去’的平台功能,将资金与业务重心汇聚香港集中管理,从而提升香港为企业财资中心的主要基地。”